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告乙○○○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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