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告豪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莎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