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288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