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莊峻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群娣
訴訟代理人 劉文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0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