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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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鎮遠 (原名:楊
秉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鎮遠(原名: 楊秉義 )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63元,應繳裁判費
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