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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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12月10日止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6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4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選偵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減刑、或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均有易科罰金、或均有易服勞役之情形,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均已確定,而於施行後減刑或合併定執行刑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判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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