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76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7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聯邦抗通膨鴻利二號基金│33-F00-00-0000000-0│1│10,004,885.51││││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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