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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