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