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婚姻住所原設於台中縣○○鄉○○村○○路○○○號,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被告始由上開住所,遷移至南投縣○里鎮○○里○○路○○○號,有戶籍謄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核。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同居,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移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始為適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