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72號聲請人 黃子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杜宇正 、 羅世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債務人「杜宇正及羅世局」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利息為年息12%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以年息6%計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