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原   告  謝忠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丁裕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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