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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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蕭振棟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尤應
詳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不得引用其他文件替代。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使用現狀?即由
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或其他)使用?占用位置?(以
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三、前開土地上建物之門牌?構造材質?建築年代?其所有人有
無保留之意願?
四、前開土地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大略位置?(以圖說及
照片方式查報)
五、前開土地之鄰地是否亦為本件共有人所有?使用上有無相互
依存之關係,並提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
六、是否聲請履測現場?
七、無法協議分割之證明文件。
八、各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子女、配偶、兄弟等)?
九、起訴狀所附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面寬及深度?已
徵得何共有人之同意?其上建物於分割後是否得繼續保留?
十、具體之找補標準或查3家鑑定機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