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張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基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歷次書狀電子檔,逾期不補
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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