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瑩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
6年度埔簡字第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埔簡字第八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埔簡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因民國106年8月14日筆錄漏未記載,須藉由
法庭錄音光碟釐清事實,爰聲請交付106年8月14日言詞辯
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埔簡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
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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