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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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蘇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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