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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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蘇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