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00000000000000所有人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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