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火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火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火坤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4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至4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本件屬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於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於聲請書附表4至44漏載偵查案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火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四月十三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二二五四號│毒偵字第二二五四號│偵字第二六三九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四年度審簡字第││事│案號│二四0號│二四0號│一三四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四年三月二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四年度審簡字第││判│案號│二四0號│二四0號│一三四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九三八號│執字第九三九號│執字第四六一八號│││(無押,執行中:一│(無押,執行中:一│(無押,執行中:一│││0四年一月十五日至│0四年九月十五日至│0五年一月十五日至│││一0四年九月十四日│一0五年一月十四日│一0五年四月十四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二│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一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八│一0三年八月四日│一0三年七月四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七日│一0三年七月八日│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九日│一0三年八月十日│一0三年七月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五日│一0三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六│一0三年八月三日│一0三年八月十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一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四月│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一0三年八月二日│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四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二│一0三年八月四日│一0三年八月九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七月二十九│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四日│一0三年七月七日│一0三年七月十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40│41│4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日期│一0三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編號│43│4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八二號│八二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六七七號│六七七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三0四二號│三0四二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一0四年十月八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執字第一四八0六號││││(應執行十四年,羈│(無押,執行中:一││││押:一0三年八月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日至一一九年三月二││││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三日)││││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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