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 陳維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案號為「103」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104」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文祺台中市后里區農會│103年12月25│57,900元│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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