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頌堯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李黃美金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黃國正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59號、第65號、第67號、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頌堯、李黃美金、黃國正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頌堯、李黃美金、黃國正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三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