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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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林宇萍
被 上訴人  陳俊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輝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具狀補正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於上訴狀記載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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