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11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 告 林良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
十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