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太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金太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惟被告張金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