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73號聲請人 何敬智 (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劉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8號裁定准予延展後,應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清算完結,惟因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其清算事務尚未終結,為此聲請再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
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年10月2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0月2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年4月23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