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哲瑋指定辯護人黃英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