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陳弘國
一、上列原告陳弘國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