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11號原告 陳玟星 被告 吳宗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第1218號、第1247號、第1331號、第1332號、第1392號、第15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