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
110年度家暫字第166號聲請人 韓松諭 代理人 劉川淵 律師相對人 沈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次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兩造子女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附隨於本案請求,宜由受移送法院併予處理,故併予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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