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逸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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