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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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唯心選任辯護人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被告 陳智輝
徐明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郭芸言 律師被告 陳郁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