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仁明 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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