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小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抗字第9號再抗告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2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台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68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等抗告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傅中樂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