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人台灣沛利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少明 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黃柏維 律師相對人 劉偉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9年度勞全事聲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勞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上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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