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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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慶(原名林三郎、林豊隆、林順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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