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福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清結 被上訴人 江俊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