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世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世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併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