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全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德全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拿虎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狀各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4、9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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