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957號聲請人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957號聲請人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