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二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共同育有二名子女,以台北縣蘆洲市○○○路○○○號為共同住處,被告婚後不僅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且自九十二年二月起經常無故離家出走,一去數日始返家,最近一次於九十三年六月間離家出走,迄今音訊全無,原告曾向警方辦理協尋人口登記,警方後來在台中找到被告,但被告僅以電話向原告表示要銷案,原告要求被告返家,被告仍拒絕回家且堅持不告知其行蹤。為此訴請被告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璇、 李佳蓉 到庭分別證稱:「我現在唸五年級上學期,今年暑假我與媽媽從蘆洲搬到台北住,因為爸爸今年六月間離家出走,至今沒有回來。以前爸爸也經常不在家,但約一星期左右就會回來一次,爸爸每次住家中約二天後就說他要出差然後就出去。我們蘆洲的家現在只剩下伯父伯母在住。自我四年級下學期開始,爸爸就經常不回家,爸爸賺錢都沒有拿錢回家,爸媽有時候會吵架,我不知道他們吵些什麼,如果爸媽離婚,我要跟媽媽住,因為媽媽比較負責任」、「我現在唸三年級,以前我們住蘆洲跟伯父伯母住,以前爸爸約一星期回家一次,但爸爸在今年六月間離家出走都沒有回家」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以原告本於夫妻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