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632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63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判字第01632號再審原告歐香別墅NO:2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58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1.原判決認為再審被告90年10月8日府交觀字第09193號函,只是事實之敘述及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惟再審被告之上開函形式上係以說明之意義表達,實體上卻駁回再審原告應依法設置公園之處分,已有「准」或「駁」再審原告依都市計畫法之請求。再審被告將人民財產依法取得後,未依法使用,且違反特定用途使用,拒絕人民提供財產之目的,自非事實之敘述及理由說明,原審捨法律不究,對再審原告不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土地所有人提供財產作指定用途使用,相對人自應履行承諾,以符憲法保護人民財產之本意。2.再審被告將公園變更用途為壘球場,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第38條、第45條、第48條及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但綜觀原判決理由所引用之法律,全無都市計畫法相關法律及公園等規定,顯對再審原告有失公平。3.再審被告片面將公園變更為壘球場,有違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第23條、第26條之規定,再審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在主管機關公文指示下仍未依法定程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主管機關違反法令變更程序,附近住宅區人民日常生活秩序與安全全然不保,為求少數壘球運動人士利益,犧牲多數人民權益,豈是都市計畫之目的。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13號解釋意旨,本案都市計畫已經核定公告,再審被告在不變更名稱(公園)下變更其用途(壘球場),在核定機關內政部函釋下,自應循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變更使用分區,以符法制等情,爰請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第1審)及本院原判決(上訴審)之判決廢棄。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1.有關再審被告「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經內政部90年5月24日台90內營字第9083745號函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08次會議紀錄,其中第13案決議:「有關臺中縣大里市2期重劃區公6公園用地變更為專業運動場(壘球)乙案,經再審被告與會代表說明本案未有上開變更內容,係屬公園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爰不予討論,惟請再審被告函覆陳情人,以杜紛爭。」本案再審原告所提之行政訴訟再審狀認為再審被告未針內政部營建署90年5月8日90營署都字第026795號函依法處理,顯有違誤。本案公園用地作壘球場係屬公園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亦無涉及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形。2.按都市計畫法第4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綠地...。」本案大里2期市地重劃區公6公園屬公園用地,再審被告於86年度編列預算辦理,並依據當時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得設置運動、康樂設備之規定,將該公園設置壘球場,預算執行過程及公園設置項目均符合法令規定。3.都市計畫法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分區,並得視實際情形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同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第38條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查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係管制都市計畫劃設之分區容許使用項目,本案公6公園係屬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並非位於住宅區。而公園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須依公園容許使用項目管制,豈能用住宅區容許項目來管制公園用地。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08次會議紀錄第13案決議內容,本案公園設置項目並無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4.綜上本案大里市2期重劃區公6公園之設置無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亦無涉及須辦理都市計畫分區變更事宜且公園設置壘球場符合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設置項目之規定,本案再審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本院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卷查再審原告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之「原處分」為再審被告90年10月8日府交觀字第09193號函復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各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文,略以:「主旨:有關貴管委會陳情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公6公園內設置慢速壘球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依據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各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90年9月24日90翠堤字第003號函辦理。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公6公園內設置慢速壘球場係尊重地方政府、市民代表會建議納入及依據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對貴管委會之陳情本縣交通旅遊局已於90年9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假大里市公所召開協調會,惟貴管委會並未派員與會表達意見。本案依據臺中縣公園管理辦法規定已請權責單位大里市公所妥處;另貴管委會函請本府提供之資料煩請逕洽本府建設局辦理。」上開函係就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各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陳情案說明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公6公園內設置慢速壘球場之經過,並告知該公園管理維護之權責機關為大里市公所,已將陳情案請大里市公所妥處;另管委會函請提供之資料煩請逕洽再審被告所屬建設局辦理,核該函之內容並無任何准駁之表示,亦未直接發生影響再審原告權益之法律效果,乃典型之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本院93年度判字第158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訴願機關為不予受理之決定,即無不合,再審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自非合法,再審原告復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而予駁回,經核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原告之起訴論旨,無非以其一己法律上之歧異見解,任加爭執,依首揭規定,要難謂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次查,再審原告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上開函及內政部91年1月4日台內訴字第09000089110號訴願決定,因再審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則其實體理由之主張亦即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公6公園內設置慢速壘球場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再審原告所主張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或都市計畫法第20條、第23條、第26條、第34條、第38條、第45條、第48條及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等規定,自非行政法院所得審究,從而原判決理由所引用之法律,並無都市計畫法相關法律及公園等規定,自無違誤。另再審原告係請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之判決廢棄,其中再審原告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拆除臺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公6公園用地慢速壘球場及地上建築物,恢復一般公園之綠美化部分,再審原告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再審事由,此部分之再審自屬顯無理由。綜上理由,本件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金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