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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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原告 孫筱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 律師

被告 許瑩柔許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說明原證11存證信函所指貴我間租賃契約第7條為何份契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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