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原告 孫筱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 律師
被告 許瑩柔 即 許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說明原證11存證信函所指貴我間租賃契約第7條為何份契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