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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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
原告 張雅婷
被告黃韋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請求車損(起訴時原主張車輛修復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1,681元,現追加為88,500元),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