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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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蔡○在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5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
仟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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