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莊明璇
被 告 莊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並無為他人投資或與人交易之真意,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使
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
示訴外人 張明泉 之帳戶內,向原告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被告再指示訴外人張明泉將所匯入帳戶之款項全數提領出來
交予被告,致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3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
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案卷核閱卷內如
附表所示證據出處欄之證據,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 佐以 被告對原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頁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855號刑事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主文欄所示刑度,有上開
判決書在卷可參。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3萬元,應屬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8月21日,見本院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3萬元,及自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即裁判費1,3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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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帳戶及金額│證據出處│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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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107年2月1日│原告分別於107年2月1│①原告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
│上午7時許,利用其│日10時59分許、同日18│訴及其提出之中國信託銀│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申辦之臉書暱稱「趴│時04分許、107年2月6│行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照片│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
│趴熊」之帳號通訊軟│日17時55分許、107年2│共7張(偵21792卷P.2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體messenger私訊原│月10日11時39分許、同│24、31-33、86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告,佯稱現在有投資│日12時02分許、107年2│②張明泉之太平郵局帳號00│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之機會,投資2萬元│月12日16時12分許及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一星期後會有5倍│日17時59分許,將1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利潤;投資3萬元會│00元、40,000元、10,0│21792卷P.35-38)。││
│有8倍利潤;投資5萬│00元、10,000元、20,0│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元,一星期可獲得本│00元、20,000元、20,0│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金加利潤共65萬元云│00元匯至訴外人張明泉│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云,致原告不疑有他│之太平郵局帳戶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依對方指示匯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偵21792卷P.5││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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