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品儀
被 告 張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