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温政翰
温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壁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62,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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