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劉素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彤雲山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