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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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江衍秋 被告 湯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麗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