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6號聲請人 蘇黃連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富 、鄭OO、陳OO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臺仟元。
二、被繼承人 陳永全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陳永全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