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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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康維 再審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規定參照),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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